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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2名煤矿工人被查出疑似矽肺病后开除?

煤炭资讯网 2017/1/5 22:49:39    头条
国青年网太原1月3日电 农历腊月初六,再过不到一个月,就是中国传统的鸡年春节了。但是,对于李天猛、谢承平、杨喜贵等12名外地来山西煤矿打工的工人来说,却忧心忡忡。

他们在今年3月的一次体检中,均被查出疑是矽肺病,随后被所在公司开除,失去经济来源。从2016年3月至今,12名矿工为维权先后找过很多相关部门,想要讨要个说法,但却一直没有结果。
体检查出身患重病  12名煤矿工人被莫名开除
古交市位于省城太原市西北部,距离太原半个小时的车程,曾经是全国焦煤重要的生产基地。12月15日,寒风凛冽,冰封雪飘,中国青年网记者冒雪来到古交市梭峪乡梭峪村一间简陋的民房里,见到李天猛、谢承平、杨喜贵等12名工人。而他们所居住的村里居民大部分都是在附近煤矿打工的工人。 
40岁的李天猛,是个四川人,一说话喉咙就发出沉重的"呼呼"声。据其介绍,他和其余11名工友来自甘肃、湖北、四川等地,于2011年、2013年年间到山西古交西山义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城煤业)矿井工作,负责采煤、掘进岩石巷。在2016年3月的一次体检中,他们均被查出疑是矽肺病。2016年4月,项目承包方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煤矿停产整顿为由,将他和工友们悉数开除。
李天猛告诉记者,每次作业时,巷道内产生大量的煤粉、岩石粉。"井下没有安装通风设备,有的工人自己准备了口罩,在干活时由于闷热得慌,喘不过气,干活不方便,也只能摘掉。"
12名工人聚在一起,你一言我一语地说:" 2013年以来,相继发现身体出现走路喘不上气、憋气、呼吸困难、全身无力等症状。2016年3月,在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的集体体检中,从医师的口中得知'肺有了毛病',公司将体检报告单一并收回。"
工人杨喜贵告诉记者,他们分别到西山煤电镇城底矿医院、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再次做检查,均被诊为"肺"部出了毛病。杨喜贵给记者看了2016年3月10日,西山煤电镇城底医院CT影像报告单,诊断意见一栏中写明"考虑:矽肺?请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后来,工人们分批去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做了检查。医生告诉他们,必须要出具所在劳动关系证明,才能出具病例诊断报告。
杨喜贵说,为了拿到应有的赔偿,他们找到承包项目的包工头杨祖琳、张开明等人,要求其在病例诊断书书上盖章,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却遭到对方"不负责、不予理睬"的回复。
用工方拒绝承认存在劳动关系  工人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均被驳回
对于12名工人来说,证明自己和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目前维权中遇到最大的困难。迫于无奈, 2016年4月他们向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2016年6月,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仲裁书,称李天猛等人与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工人们的仲裁请求。
此后,工人们又到古交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15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也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李天猛等人的诉讼请求。
对此,中国青年网记者致电杨祖琳,杨祖琳称:"我们没有和工人签过劳动合同,法院判了,按法院判决就行。对于工人的事,我不管。至于缴纳工伤保险一事,是张开明空挂其公司资质缴纳工伤保险。"
"我与工人们没有签过任何书面协议。"随后,记者致电包工头张开明也称,自己承揽了工程,工人们和自己合作干了这个活儿,活干完了,钱都发了,工人们走了。这件事已经走法律程序,法院已经判决。"他们(工人们)胡闹了!"      
据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796号判决书显示,被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编造的事实不能成立。"1、原告李天猛从未在我工作公司处工作,我公司的所有业务中没有井下采煤资质,也无井下采煤资质,原告缺乏事实依据。2、我公司没有和原告约定过任何形式的工资,更没有约定过计件工资,肯定原告不能拿出每月6000元以上工资的任何证据。3、我公司单位所有负责人和任何一名职员不认识原告,连面都没见过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更是不实之词。"
此外,判决书也显示,2011年8月1日,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了山西古交西山义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后,将该工程的经营权转包给了包工头杨祖琳,杨祖琳又分包给下一级包工头张开明。随后,张开明陆续招用了李天猛等人。
"2013年我去的义城矿上班,我们的工作就是给义城煤业打岩石巷、在井下上班。用炮采、雷管炸药去打岩石巷,我们有四个人专门打巷道。打岩石巷计算工资是按米数计算的,其中还包括做支护,一米是1700-1800元。还有的工人是负责出煤,用钯煤机往皮带上输送煤,按每出煤一方是18元。包工头杨祖琳、张开明负责给我们计算。从2013年以来,我们打了2000多米的岩石巷。上班时间相对长,每天要上12至13个小时班。1个月下来,多的时候能挣到1万多。出煤的工人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个月能领到8000元左右工资。"李天猛等人操着浓重的四川口音告诉记者,他们表示,"义城矿井深有4000多米,井下的情况我们都了解,都知道。"2013年去义城煤矿上班之后,他和四名工友打岩石巷,其他工友采煤。

“我们得了病,他们不认我们了。”
李天猛称,其实,他们每年都与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的合同由公司统一收回,工人们只能提供工伤保险缴费单据。
记者在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一份"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看到,李天猛的医保编号是5410003254,参加工作日期是"2014-03-01",参保单位显示"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参险种类型"工伤保险"。
除了李天猛外,其他工人也都有同样的参保缴费证明。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位王姓负责人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参保企业参保为本单位职工参保必须要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填一份"古交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个人信息登记表",参保企业必须盖章,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仅以缴纳工伤保险是否就可以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既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管理指挥或者监督被告,更没有给原告支付报酬,仅以张开明的名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是不能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据当地一位不愿具名的煤矿老板称,杨祖琳、张开明其实就是山西古交西山义城煤业公司的包工头,他们以山西安畅建筑公司的名义向义城煤业承揽工程,所谓的给煤矿"做工程",其实就是在生产出煤。这样的话,一旦有什么事情发生,也和煤矿无关。
就此情况,中国青年网记者多次致电山西古交西山义城煤业公司负责人刘志清,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一直未予答复。

法律专家:用工者需注意保存证据 理性维权
山西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律师贾鹏飞认为,法律上认定是不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仅仅是看双方有没有书面的合同,而是要根据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过程当中,是不是还存在其他证据能证明劳动合同关系。
"比如说发工资的工资单、派工单、劳保、领取单以及到社保上的工伤保险的记录,这些结合到一起已经证明存在着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贾鹏飞表示,由于一些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双方在形成劳动关系的过程当中,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有可能故意规避一些法律规定,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者说签了劳动合同之后,把书面的合同控制在自己手中,方便在产生纠纷时,形成自己的有利地位。
贾鹏飞建议,在用工过程中,劳动者们也应该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把维权意识运用到每个环节当中,比如说签了劳动合同,自己要注意保存一份。在履行单位的某种劳动任务时,一定要留下证据,理性维权。产生纠纷时,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方便有关部门公正采取。
对此,中国青年网将对此事继续予以关注。

中国青年网太原1月3日电 农历腊月初六,再过不到一个月,就是中国传统的鸡年春节了。但是,对于李天猛、谢承平、杨喜贵等12名外地来山西煤矿打工的工人来说,却忧心忡忡。
他们在今年3月的一次体检中,均被查出疑是矽肺病,随后被所在公司开除,失去经济来源。从2016年3月至今,12名矿工为维权先后找过很多相关部门,想要讨要个说法,但却一直没有结果。
体检查出身患重病  12名煤矿工人被莫名开除
古交市位于省城太原市西北部,距离太原半个小时的车程,曾经是全国焦煤重要的生产基地。12月15日,寒风凛冽,冰封雪飘,中国青年网记者冒雪来到古交市梭峪乡梭峪村一间简陋的民房里,见到李天猛、谢承平、杨喜贵等12名工人。而他们所居住的村里居民大部分都是在附近煤矿打工的工人。 
40岁的李天猛,是个四川人,一说话喉咙就发出沉重的"呼呼"声。据其介绍,他和其余11名工友来自甘肃、湖北、四川等地,于2011年、2013年年间到山西古交西山义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城煤业)矿井工作,负责采煤、掘进岩石巷。在2016年3月的一次体检中,他们均被查出疑是矽肺病。2016年4月,项目承包方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煤矿停产整顿为由,将他和工友们悉数开除。
李天猛告诉记者,每次作业时,巷道内产生大量的煤粉、岩石粉。"井下没有安装通风设备,有的工人自己准备了口罩,在干活时由于闷热得慌,喘不过气,干活不方便,也只能摘掉。"
12名工人聚在一起,你一言我一语地说:" 2013年以来,相继发现身体出现走路喘不上气、憋气、呼吸困难、全身无力等症状。2016年3月,在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的集体体检中,从医师的口中得知'肺有了毛病',公司将体检报告单一并收回。"
工人杨喜贵告诉记者,他们分别到西山煤电镇城底矿医院、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再次做检查,均被诊为"肺"部出了毛病。杨喜贵给记者看了2016年3月10日,西山煤电镇城底医院CT影像报告单,诊断意见一栏中写明"考虑:矽肺?请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后来,工人们分批去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做了检查。医生告诉他们,必须要出具所在劳动关系证明,才能出具病例诊断报告。
杨喜贵说,为了拿到应有的赔偿,他们找到承包项目的包工头杨祖琳、张开明等人,要求其在病例诊断书书上盖章,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却遭到对方"不负责、不予理睬"的回复。
用工方拒绝承认存在劳动关系  工人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均被驳回
对于12名工人来说,证明自己和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目前维权中遇到最大的困难。迫于无奈, 2016年4月他们向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2016年6月,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仲裁书,称李天猛等人与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工人们的仲裁请求。
此后,工人们又到古交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15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也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李天猛等人的诉讼请求。
对此,中国青年网记者致电杨祖琳,杨祖琳称:"我们没有和工人签过劳动合同,法院判了,按法院判决就行。对于工人的事,我不管。至于缴纳工伤保险一事,是张开明空挂其公司资质缴纳工伤保险。"
"我与工人们没有签过任何书面协议。"随后,记者致电包工头张开明也称,自己承揽了工程,工人们和自己合作干了这个活儿,活干完了,钱都发了,工人们走了。这件事已经走法律程序,法院已经判决。"他们(工人们)胡闹了!"      
据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796号判决书显示,被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编造的事实不能成立。"1、原告李天猛从未在我工作公司处工作,我公司的所有业务中没有井下采煤资质,也无井下采煤资质,原告缺乏事实依据。2、我公司没有和原告约定过任何形式的工资,更没有约定过计件工资,肯定原告不能拿出每月6000元以上工资的任何证据。3、我公司单位所有负责人和任何一名职员不认识原告,连面都没见过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更是不实之词。"
此外,判决书也显示,2011年8月1日,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了山西古交西山义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后,将该工程的经营权转包给了包工头杨祖琳,杨祖琳又分包给下一级包工头张开明。随后,张开明陆续招用了李天猛等人。
"2013年我去的义城矿上班,我们的工作就是给义城煤业打岩石巷、在井下上班。用炮采、雷管炸药去打岩石巷,我们有四个人专门打巷道。打岩石巷计算工资是按米数计算的,其中还包括做支护,一米是1700-1800元。还有的工人是负责出煤,用钯煤机往皮带上输送煤,按每出煤一方是18元。包工头杨祖琳、张开明负责给我们计算。从2013年以来,我们打了2000多米的岩石巷。上班时间相对长,每天要上12至13个小时班。1个月下来,多的时候能挣到1万多。出煤的工人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个月能领到8000元左右工资。"李天猛等人操着浓重的四川口音告诉记者,他们表示,"义城矿井深有4000多米,井下的情况我们都了解,都知道。"2013年去义城煤矿上班之后,他和四名工友打岩石巷,其他工友采煤。

“我们得了病,他们不认我们了。”
李天猛称,其实,他们每年都与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的合同由公司统一收回,工人们只能提供工伤保险缴费单据。
记者在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一份"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看到,李天猛的医保编号是5410003254,参加工作日期是"2014-03-01",参保单位显示"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参险种类型"工伤保险"。
除了李天猛外,其他工人也都有同样的参保缴费证明。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位王姓负责人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参保企业参保为本单位职工参保必须要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填一份"古交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个人信息登记表",参保企业必须盖章,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仅以缴纳工伤保险是否就可以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既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管理指挥或者监督被告,更没有给原告支付报酬,仅以张开明的名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是不能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据当地一位不愿具名的煤矿老板称,杨祖琳、张开明其实就是山西古交西山义城煤业公司的包工头,他们以山西安畅建筑公司的名义向义城煤业承揽工程,所谓的给煤矿"做工程",其实就是在生产出煤。这样的话,一旦有什么事情发生,也和煤矿无关。
就此情况,中国青年网记者多次致电山西古交西山义城煤业公司负责人刘志清,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一直未予答复。

法律专家:用工者需注意保存证据 理性维权
山西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律师贾鹏飞认为,法律上认定是不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仅仅是看双方有没有书面的合同,而是要根据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过程当中,是不是还存在其他证据能证明劳动合同关系。
"比如说发工资的工资单、派工单、劳保、领取单以及到社保上的工伤保险的记录,这些结合到一起已经证明存在着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贾鹏飞表示,由于一些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双方在形成劳动关系的过程当中,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有可能故意规避一些法律规定,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者说签了劳动合同之后,把书面的合同控制在自己手中,方便在产生纠纷时,形成自己的有利地位。
贾鹏飞建议,在用工过程中,劳动者们也应该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把维权意识运用到每个环节当中,比如说签了劳动合同,自己要注意保存一份。在履行单位的某种劳动任务时,一定要留下证据,理性维权。产生纠纷时,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方便有关部门公正采取。
对此,中国青年网将对此事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网易新闻


来源:网易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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