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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煤炭资讯网 2017/4/27 15:50:51    要闻

  中国山东网淄博4月27日讯 (记者 徐子喻 通讯员 张灿) 昨天上午,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煤炭局召开《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月24日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3月2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作为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关键时期的老工业城市,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较高且使用量大。据统计,2016年全市年耗煤3000多万吨,单位面积燃煤强度居全省前列,煤炭燃用污染物排放和煤炭扬尘污染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形势严峻。《办法》虽然在规范全市煤炭清洁利用,防治煤炭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市场监管难度大等问题,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和解决。《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煤炭清洁利用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不符合煤炭质量要求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淄博市煤炭燃用总量大、密度高,为有效控制燃煤污染程度,需要制定更为严格的煤炭质量要求,确保在淄博市境内经营、燃用的煤炭符合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为此,《条例》第十条规定:“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一条规定:“在本市销售的煤炭、煤炭燃用单位燃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的相应规定。”

  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煤炭燃用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为加强对煤炭质量的监管,条例还对煤炭质量检验检测的主体、范围和方式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对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燃用单位等的煤炭质量实施随机抽样检测。”

  力争3年内控制在2000万吨之内

  淄博市是能源消费大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愈加明显,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市委、市政府于2017年年初提出,力争三年内把我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000万吨之内,压减的时间紧、任务重。为此,《条例》对建立燃煤总量减量等量替代机制、从严控制燃煤项目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建立燃煤总量减量、等量替代机制,逐步削减本行政区域燃煤消费总量。”

  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新批复建设的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未按照批复的燃煤总量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由审批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散煤将由民用清洁煤炭替代

  关于散煤治理,散煤主要是指餐饮、生活直燃煤小锅炉、家庭生活用煤等民用煤。散煤燃用,属于低空排放,无任何治理措施,对大气污染较重,特别是对雾霾的形成作用较大。因此,民用清洁煤炭替代散煤,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炉灶,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

  为此,《条例》对清洁煤炭、新型节能环保炉灶的推广使用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民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灶),推进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生活源直燃煤小锅炉应当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无法替代的,应当关停。”

  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扶持相关企业建立覆盖镇(街道)、村(社区)的民用清洁煤炭配送网络和节能环保炉(灶)销售网络。民用清洁煤炭应当封闭仓储、包装销售,并按照国家标准对其质量、数量、生产或者销售单位等进行标识,实现源头可追溯。”对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民用清洁煤炭未封闭仓储、未包装销售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标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山东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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